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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小綦说法」丈夫拒不扶养妻子,法院判了

案情回顾

孟女士、谭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孟女士婚前有四个子女,均已成年。婚后,孟女士和谭先生一起在綦江区某镇居住生活。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纠纷,导致夫妻关系不和。谭先生于2016年1月份退休后外出务工,务工收入1800元/月,退休养老金2512.44元/月。从2016年10月起,孟女士因视力问题不能正常工作、生活。现孟女士以无工作、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诉至法院,请求谭先生履行扶养义务,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。谭先生则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,拒绝履行扶养义务。


法院审理

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,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。


本案中,双方自愿结婚,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,都为家庭生活作出过贡献,虽现在双方夫妻关系受到影响,但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,故双方都有扶养对方的法定义务。现谭先生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,而孟女士无固定生活来源,因视力问题不能正常务工,谭先生作为丈夫应该承担家庭责任,履行对孟女士的扶助义务。现谭先生明确拒绝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,违反了法律规定,故法院对孟女士要求谭先生履行扶助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。


综合地区实际生活水平、孟女士生活需求及谭某收入状况,且孟女士几个子女均已成年,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,法院酌情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先生每月支付孟女士生活费400元。


法官说法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

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,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


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,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。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、相互供养,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、相互慰藉,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。基于夫妻之间此项法定的扶养义务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即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


本案中,孟女士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,谭先生既未对孟女士生活上进行照顾,也未对孟女士进行经济上的帮助,违反了法律规定,亦不符合中华民族互敬互爱、同甘共苦的传统美德。故法院对孟女士要求谭先生支付扶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。



供稿:打通法庭 魏永康

编辑:审管办(研究室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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